广东气价实行动态管理 时机成熟时推阶梯气价

2012年12月04日10: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 岳佳综) 昨日,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经过征求意见,《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将有了依据。其中针对“阶梯式气价”,正式的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修改为“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对居民用户推行阶梯式气价管理”。物价局有关人士指出,阶梯气价的实施并没有时间表,是否推行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门站售价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办法》,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管道燃气价格包括门站销售价格、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省辖区内的门站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根据《办法》,门站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气源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如气源价格连续两年未调整的,管网企业应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校核。门站销售价格是指管网企业通过供气管网和设施将燃气销售给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结算价格。

  阶梯气价时机成熟时才推

  记者留意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的《办法》对推行“阶梯式气价”的规定说辞有所变化。征求意见稿中原本为“为促进资源节约,引导管道燃气资源合理配置,应对居民用户逐步推行阶梯式气价管理。”而正式出台的《办法》修改为“为促进资源节约,引导管道燃气资源合理配置,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对居民用户推行阶梯式气价管理。”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出台《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定价行为,之前很多媒体误解是要推行阶梯气价。其实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阶梯式气价”推不推、什么时候推,都是由市县政府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才定,不是《办法》出台了就马上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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